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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制定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(试行)
发布时间:2008-5-29

     我院制定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(试行)

为促进司法公正,提高诉讼效率,依法正确有效地履行公诉职责,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律师依法执业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诉工作实际,我院公诉科及时制定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。

该规则共二十六条,依据依法守纪、平等协商、对等公平、诚实信用、公共利益豁免五项原则,确定了公诉案件证据开示的范围和条件,明确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双方在证据开示中的权利和义务,规范了证据开示的程序和行为,保证了证据开示的依法有序进行。该规则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是城区院公诉改革又一新举措,为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透明化提供了保障,使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在证据开示方面有法可依,有规可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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